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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赔偿

文字:[大][中][小] 2015-6-6    浏览次数:903    

     一、一次工伤死亡补助金: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8844元)

    二、丧葬补助金: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合肥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51.8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以职工月工资为标准,没有生活来源的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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