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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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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工死亡待遇

文字:[大][中][小] 2015-6-15    浏览次数:857    


    一:案件简介

    夏某为某公司员工,2014年10月30日入职,单位上班时间为朝九晚五,2014年12月25日下午夏某临4点送一份材料给客户。送完后到与客户同一小区的朋友家吃饭,晚上九点后从朋友处骑摩托车回来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夏某死亡。单位尚未为夏某购买社会保险。夏某家人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局作出不认定工伤决定书。

    二、段月娥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到两个问题,一、夏某死亡事故是否属于工伤,为何劳动局作出不认定工伤决定书。二:夏某家人可以向公司主张什么待遇。对于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原因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的情形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为“上下班途中”,二、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本案中,夏某正常下班时间为五点,在其将材料送给客户后,其工作时间结束,如果此时直接回家,路途应视为下班途中。但夏某选择去朋友家吃饭直至晚上9点多,已超过合理时间,从事的事情也为个人事务,不能认为属于下班途中。另外,单方事故原则上都是事故人全责,因此也不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的”的要件,因此,夏某的死亡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第二个问题,非因公死亡待遇的问题,各个省份具体规定标准不一样,安徽省对于非因公死亡有三项待遇: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对于参保人员,遗属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要求支付上述待遇。而本案,因单位还未为夏某参保,夏某遗属可以直接向其单位主张。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安徽省调整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

二、职工死亡抚恤费项目和标准
  1、丧葬补助费:职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 2000元,应实行火葬的地区擅自土葬的不发(少数民族,国家允许土葬的除外)。
  2、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在职职工死亡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缴费工资

3、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死亡职工有供养直系亲属的,不分居住地,抚恤金均按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为1-3人的(含3人)据实发给, 3人以上的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0%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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